为了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 9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招生和培养工作。
一、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身心健康。
(二)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三)报考考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二、招生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0年7月18日—7月25日17:00截止
(二)报名办法:
登录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haoban.sqnu.edu.cn/index.htm),在通知公告栏下载:《2020年商丘师范学院第二学位报名表》,并将以下材料:
1.《2020年商丘师范学院第二学位报名表》,本人签字扫描件;
2.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
3.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发送邮箱sqsy2013@163.com, 邮件主题格式为:第二学位+报名专业。
(三)申请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符或不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将取消初审资格,不再另行通知。
三、录取办法
(一)报名截止后,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或面试,考试或面试时间另行通知。未接到考试或面试通知的考生即报名材料未通过审核,无考试或面试资格。考试或面试着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根据“专业清”原则排序,按专业考试或面试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当专业生源不足时,进行专业间调剂录取。
(三)拟录取名单在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告栏公示3-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人数及预缴学费
序号 |
专业名称 |
是否师范 |
修业年限 |
学位授 予门类 |
2020年拟招生人数 |
学费标准 |
1 |
汉语言文学 |
是 |
2 |
文学 |
60 |
4400 |
2 |
英语 |
是 |
2 |
文学 |
60 |
4400 |
3 |
财务管理 |
否 |
2 |
管理学 |
60 |
4400 |
4 |
法学 |
否 |
2 |
法学 |
60 |
4400 |
5 |
历史学 |
是 |
2 |
历史学 |
50 |
4400 |
6 |
思想政治教育 |
是 |
2 |
法学 |
60 |
4400 |
7 |
小学教育 |
是 |
2 |
教育学 |
50 |
4400 |
8 |
学前教育 |
是 |
2 |
教育学 |
50 |
4400 |
9 |
软件工程 |
否 |
2 |
工学 |
60 |
5000 |
10 |
物理学 |
是 |
2 |
理学 |
50 |
5000 |
11 |
地理科学 |
是 |
2 |
理学 |
60 |
5000 |
12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是 |
2 |
理学 |
50 |
5000 |
13 |
化学 |
是 |
2 |
理学 |
60 |
5000 |
14 |
生物科学 |
是 |
2 |
理学 |
60 |
5000 |
四、入校管理
1.获我校录取的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在校学习期间档案关系转至学校。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3.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
4.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五、其他
商丘师范学院没有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章程由商丘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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