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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关于放射源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6-17  浏览次数:

商丘师范学院

关于放射源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院行字[2016]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校内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 放射性实验室

1.各放射性场所必须悬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复印件。

2.各放射性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3.放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上墙。

4.各放射性实验室有专人负责。

5.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6.源库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学校,如遇放射源被盗,要及时侦破、查找,迅速找回丢失的放射源。

7.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打扫;

(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

(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4)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8.领取同位素须事先填好表格,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发放。

二、放射工作人员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丘师范学院正式职工,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2)体检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2.新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放射工作登记表》,报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由商丘市防疫站安排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卫生管理部门举办的防护知识培训班并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放射源的管理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账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账。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1.对放射性废物必须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不能擅自处置。

2.提交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处理原因等。

3.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放射性废物集中到学校源库进行固化、包装。

4.以书面形式向商丘市卫生防疫站、公安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同时委托环保监测单位对放射性废物处置。

五、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 放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商丘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对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造成的影响。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

11.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执行。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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